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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核准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八条 基金获准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第九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应按本所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时间为上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起九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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