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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市申请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 (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 (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 (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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