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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 占兴华最为看好的是信托模式。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私募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型,中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为信托型基金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占兴华认为信托模式除了增加少量运作成本(支付信托报酬)和须符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投资分散化)以外,可以克服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模式的种种不足。具体来讲,信托模式的投资者没有人数限制,仅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时需缴纳所得税,没有双重征税,信托模式有受托人的独立监督,既增加了财产运作的安全性,又可以为私募基金提供第三方的业绩记录及证明,受益权转让简便、快捷,信托的设立、清算等程序较为简便,无需政府部门的审批。
占兴华认为,虽然信托模式是最为看好的私募基金模式,但是适合与私募基金合作的信托公司还是需要有严格的资质和水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信托公司是否将私募基金业务作为其公司业务发展战略重点,这将直接决定其在私募基金业务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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