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信托执行副总裁占兴华:信托模式是私募基金最佳途径
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占兴华在昨日举行的2007中国基金论坛上表示,目前私募基金名份缺失,处于“地下工作者”和金融界的“游击队”状态,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但是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又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影响私募基金自身长远发展。
占兴华认为目前私募集基金在我国存在三大困惑。困惑之一是缺乏“长治久安”的运作架构。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首先委托方把委托资金打入受托方账户,然后由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通过成立公司进行运作或其它模式,这种操作模式或导致委托人财产的“独立性”无从体现,或运作成本很高。困惑之二是私募基金难以树立自身品牌。原因在于潜伏地下,操作不透明,无独立第三方出具业绩记录或证明,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公信力而无法评级。困惑之三是仍然存在合法性瑕疵,由于立法不健全以及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导致大部分私募基金未取得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合法资质,监管层无法实施有针对性地监管,遇司法诉讼,客户资产面临法律冲突风险。
据介绍,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有三种合法组建模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和信托模式。但是占兴华认为,信托模式是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最佳合法化途径。占兴华进一步解释说,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作公司财产,但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存在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有50个股东的人数限制、设立、清算、注销等程序较为复杂、股权转让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缺乏第三方出具的业绩记录或证明、财产运作完全由管理层掌握,需要很强的信任基础和公信力等不足。
具体到有限合伙模式,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私募基金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模式,因为中国2006年在对《合伙企业法》修订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没有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其余各点不足均仍然存在,而且有限合伙还存在投资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