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一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
禁止利益输送
所谓“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包括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基本上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主要人员均在其列。
《意见》明确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不得拉抬、打压股价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做市”的规定也备受市场关注。《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过去几年中,每逢年尾或年中,市场上时常出现打压或拉高某些股价的行为。市场人士称,去年年底,某基金管理公司为了排名,大量抛售贵州茅台,导致一些重仓茅台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抬高自身基金的排名。接近年关,指导意见的及时出台,似乎意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