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办法》的另一个核心内容是,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这是保监会首次就“发起人股权转让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不少民营资本抱着“炒牌照”的心态发起组建保险公司,等待开业过后溢价出手。发起人抽逃资本的现象屡有发生,导致很多筹备的保险公司一直处于资本金不到位的窘境,这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保监会上述举措旨在约束发起人短期套现、急功近利的心态,有利于新设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另外,根据《办法》规定,股东可以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但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股东质押股权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为避免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除质押的管理,及时将股权质押信息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并应于每季度末将股权质押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时,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报保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