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根据中金所公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为了控制风险和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中金所在价格限制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制度创新,除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还实行了熔断制度。
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形式多样,但都是以人为地设置价格限制和中断交易为特征的。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曾在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就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
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灾一周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熔断机制,在以后的18年中,美国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股灾。
熔断机制是中金所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创新成果之一。目前,国内股票交易及商品期货交易中都没有引入熔断机制。在金融期货创新发展之初,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率先推出熔断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熔断机制的设立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一个“减震器”的作用,其实质就是在涨跌停板制度启用前设置的一道过渡性闸门,给市场以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提前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目前,国外交易所中采取的熔断机制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熔即断”与“熔而不断”;前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交易暂停,后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比较多的是 “熔即断”的熔断机制。
在持续下跌行情中,价格剧烈、无序的变化对期货和现货市场造成的破坏性较上涨行情更大,因此,国外证券、期货市场采用的熔断机制大多只在下跌行情中启用,不涉及上涨行情。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指数的金融产品,国外很多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股指期货合约所采纳的熔断机制中也考虑到了其股票市场交易的熔断状况,实现期现对应。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采用的熔断机制是“熔而不断”的形式,上涨和下跌的行情均适用。具体规定为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并持续5分钟后,熔断机制启动并持续5分钟。在这期间内,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继续撮合成交。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并且在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亦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放大到±20%。
近年来,金融期货特别是股票指数期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大展拳脚,但对国内的投资者来说还是比较陌生。而且金融期货的风险较高,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教育尤为重要,因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为推出首个金融期货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作了大量的准备,特别推出了仿真交易,给投资者一个了解股指期货平台和实战的机会。
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启动以来,随现货市场经历了国内股市的大牛市和“2·27”、“5·30”等几次暴跌和调整行情,市场管理者和交易者均在其中吸取了大量的经验,市场趋于理智和成熟,其中价格限制制度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多次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