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对外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配套实施通知。由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
据悉,《办法》中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是指具有良好的证券投资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向境内居民、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QDII制度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
《办法》规定,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其中,QDII申请人的财务应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相关规定,并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和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同时,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
《办法》还要求,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始终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
此外,《通知》强调,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其中,金融衍生品投资只能服务于规避风险、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据悉,在《办法》及《通知》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有关机构取得QDII资格后,可以提交产品募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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