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从一年前的“华安”试点,到今天“试点办法”的出台,酝酿已久的QDII制度终于露出真容。尽管目前阶段,QDII仍旧以试点的方式只能在部分券商和基金公司中展开,但是毋庸置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打通了境内居民投资海外的一条重要通道,对于满足境内日益激增的海外投资需求,对于培育境内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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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2001年7月以来,证监会和有关部委就一直在积极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推出QDII试点。2004年“国九条”颁布后,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外汇局、港澳办等有关部门专门成立“完善QFII、QDII试点工作小组”,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选择1到2家基金管理公司以私募方式开展QDII初步试点。
作为“试点中的试点”,华安基金得以在业内先行一步。2005年11月,证监会、外汇局开始对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06年3月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9月,首只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亿美元,成为境内迄今规模最大的QDII产品。目前该产品已经开放赎回,运作平稳,相对于投资标的市场的投资业绩来看是比较成功的,为逐步扩大QDII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运作和监管经验。
正是有了华安的先河,同时也是因为时机的不断成熟,让监管部门开始考虑如何将QDII业务向更大的范围拓展。但作为一项新业务,QDII涉及多市场运作,在风险管理、跨境托管和清算、全球市场投资与研究、衍生品投资与估值等诸多方面对境内金融机构提出了挑战,对监管部门的跨境监管合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在认真研究美国、欧盟、加拿大、香港等成熟市场监管法规基础上,结合境内基金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发展现状和特点,研究制定《办法》及具体实施的《通知》,对于规范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境外证券投资行为、培养境内机构的全球投资能力,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运作风险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证监会为进一步扩大QDII试点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上的详细指引。
《办法》在整个制度的设计中,贯穿了三条主要原则:一是切实保护QDII产品的投资人利益。二是作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的延伸,要切实防范产品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体现在产品的设计、销售、投资、事后的监控等各个方面,它既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又是维护市场秩序、树立市场信心的需要。三是要积极培育境内的资产管理机构,提升他们的跨境投资组合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水平。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境内居民未来肯定会产生强烈的海外投资需求。解决这个需求有两个路径,一是完全交与海外机构;二是尽快培育自己的本土机构。显然,后一种思路从长远看是必须的,而这正是此次设计QDII制度的重要出发点之一。
在试点过程中,证监会还将按照有利于“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境内机构提升跨境资产管理能力的培育、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及时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未来,门槛也有可能进一步降低,让更多的机构能够按照试点阶段总结出的模式推广该项业务。
还需要提及的是,《办法》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在很多设计中都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如对投资产品没有特别的限制,对投资标的市场没有严格的圈定等,选择非常灵活。不过,业内人士指出,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对QDII产品设计的放任,证监会还会特别关注每一个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原则、组合原则、投资市场,以及风险控制的安排,尽可能保证每一个产品的设计在符合投资者需求的前提下,既方便运作又能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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