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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之梦--基金在美国(五)
3、20世纪30年代,萧条和调整的年代
1932年,美国全体选民选举富兰克林。罗斯福为总统,赞成其所承诺的通过更加基金的管理方法代替共和党自由放任的政府基金政策。经过7年的调整,联邦政府繁荣努力制定一些保护措施,遏止由于10年放任期间造成金融服务领域产生诸多问题的行为。伴随着对此行业的立法活动,国会通过了四个影响共同基金行业的主要法律。
●1933年美国公布了《证券法》,涵盖了较共同基金更为广阔的领域。建立了任何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则。
●1934年美国公布了《证券交易法》,提出了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则。建立了销售机构和过户代理人必须遵守的规则。过户代理人必须在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940年美国公布了《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别关注实践中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等8个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从而奠定了投资基金健全发展的法律基础。
●1940年美国公布了《投资顾问法》。要求:任何给共同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组织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还对投资顾问和基金公司所签合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当1934年《税法》颁布时,共同基金行业获得了重要的税收减让。《税法》确立共同基金投资公司--这是官方提及基金行业十,第一次使用共同这一术语--在满足规定的条件要求时,可以不向联邦政府支付收入所得税。因此,较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具有了明显的优势,从而促进其日趋流行。1929年封闭式基金在大约30亿美元基金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超过95%。到1940年,封闭式基金所占份额下降到57%。1943年,开放式基金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封闭式基金,并且开放式基金相对分额从此之后一直增长。
在此时期,共同基金行业更加呈现出现代的基金形态。在此期间或在1932年之后设立的基金已经具有了我们现在称之为开放式基金的属性:可随时赎回,不使用融资杠杆经营,仅发行不同份额等。
新大陆之梦--基金在美国(六)
4、缓慢但稳步增长的年代: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
在随后的40年中,美国基金行业缓慢但稳步增长。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价值的增加和投资者购买的增加,使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年增长率13%。新基金同样稳步增加。从1940年的68只增加到1951年的103只,在增加到1967年的204只;但到1980年,基金总数仍未达到500只。1970年时,美国已有投资基金361个,总资产近500亿美元,投资者逾千万人。
进入50年代,投资基金逐步从储蓄保值型走向增长型,人们开始重视对各类成长型股票进行投资。到1965年有50%的投资基金是以股票作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促进了美国股市的繁荣。1940年到1970年期间,相对于银行储蓄,共同基金几乎没有增长,1978年,共同基金总资产大约为550亿美元,而当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3亿美元。
到1960年,共同基金的增长使得国会对基金行业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963年和1966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及委托调查的三份报告,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这些报告敦促国会起草1970年修订案,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修订,以调整对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别是增加对国家对基金分额持有人的保护,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超额管理费。有关的70条修订条款对鼓励人们对托子顾问的超额收费提起诉讼起到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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