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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不可能完全杜绝
本报记者: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经连续发布多项旨在防范、打击违规交易行为的规范措施。特别是证监会基金部今年下发“一号文”,要求各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明确针对市场中可能存在的“老鼠仓”行为。您如何评价这些监管措施?
王连洲:很多整治市场的措施都是市场运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制度应对的体现,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正是监管部门面对股价频繁异动、难于追踪、苦无应对良方而出台的,应当视为查处“老鼠仓”积极而有效的举措,是必要而应该的,显示了监管单位对惩处“老鼠仓”的决心和主动出击的姿态。这个措施可能还不够理想,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基于实践的需要,相信监管部门还有可能继续采取其他的一些整治措施。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刚才提到,上述打击“老鼠仓”行为的措施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您认为还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王连洲:要想遏制“老鼠仓”行为,一是应疏堵结合,开正门,堵邪门。基金经理应当有买卖股票或基金的权利,不宜被剥夺这个权利。但是特殊性的职业要求,需要对其的证券买卖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和限制,诸如证券买卖的数量、时间、价格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等。原来不允许基金业内人士买卖自己公司的基金,是出于防止有损其他投资者利益交易的考虑,目的、用意是积极的,但因此也会产生其他的问题,如其他投资者反而认为基金经理人对自己管辖的基金信心不足,关心不够,与自己的利益联系不紧密等。如果允许基金经理买卖基金产品,又有一定的限制,既尊重了个人理财的基本权利,又要有了特殊职业的制约,疏堵结合,应当是一个比较积极和可行的做法。
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输送的制度规定,发出监管层面高度强调、明确和清晰的严禁“老鼠仓”信号,以表示监管层整治这类问题的坚定决心。
三是发挥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把好证监会、交易所、自律组织、传媒以及社会各有关职能负责的关口,违法违规的行为总有可能被发现。
四是需要重新审视以往法律、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实践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不宜对违法违规牟取利益成百、上千万,就罚个几万、几十万了事。
五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高执法守法自觉性。
本报记者: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能够杜绝“老鼠仓”现象的出现? 王连洲:我们相信,只要相关制度跟上,监管力度加强,各方面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证券交易所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个别账户和股票价格异动变化的关注和跟踪,加之其他一些可行的手段,“老鼠仓”问题应当有可能得到遏制。当然,制度再完善,监管再严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凡是想千法、设百计追求一己之利的,都有可能找到制度和监管体制本身的漏洞。 基金公司应对“老鼠仓”的作为
本报记者: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公司在应对“老鼠仓”行为上,应有哪些作为?
王连洲:发生“老鼠仓”的公司,肯定有压力,面对此类事件,不能不产生一些联想,因而也会采取一些措施,以加强对基金经理的教育和管理。有人建议,对于出现“老鼠仓”行为的基金公司,是否也应当追究其公司领导一定的管理和教育责任,以便吸取教训。这个建议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防范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说有一定的道理,但要实事求是,看具体情况。为了尽量减少类似“老鼠仓”出现的可能性,基金公司在今后需要高标准、严要求,把住人员进入关,要注重人员的品德选择。要完善内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既要能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又要能遏制个人的权力滥用。
应当相信,多数基金经理对自己职业操守的重视和爱护,至于少数的基金经理,即使管了他班上的时间,也难管他班下的时间,这就需要:一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二要健全制度,三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少数基金经理可能的“老鼠仓”行为,不发现则已,一旦发现,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绝不应当使基金机构、证券市场成为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而乘机暴富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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