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有许多不同之处,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制度上两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从理论上来看,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制度更趋严格,主要是源自股指期货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所带来的杠杆放大效应是相当明显的,这就使得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要求更高,更严。
在国内,目前的股票交易过程中采用的是全额资金交易方式,投资者欲购买相应的股票则必须支付全额资金,不允许透支交易。这样,在买入行为发生后,投资者就拥有了相应的股票,股票价格下跌所带来的风险都由该投资者承担。由于股票买入时支付全额资金,所以在下跌过程中,股票价格即便跌到零,投资者的总体风险也就是全额付出的资金,不存在可能被追加资金;或者说亏损额度超过原来所付的全额资金的情况(为了便于计算,暂时不考虑手续费及税金所带来的影响)。
而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存在杠杆效应,投资者所付出的资金只占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的12%—15%左右水平(目前中金所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估计期货公司会在此基础上向客户增收2—5个百分点)。那么,一旦行情与投资者原来的预期相反,账户出现了亏损时,如果亏损方不能及时追加资金,则对应股指期货合约的盈利方其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为了保证股指期货合约最终能够履行,就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基于保证金制度所带来的放大机制,交易所就需要引入“当日无负债制度”来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当日无负债制度”是指: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通过当日无负债制度,交易所就能够强化市场风险管理,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同样的,基于保证金制度所带来的杆杆放大效应,也就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风险管理制度上更加严格,以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整体风险。中金所从会员准入标准、价格限制制度、持仓报告制度、移仓制度等各个层面加以规范化管理,总的目的就是使监管工作更加高效,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