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贷款等间接融资比例大,直接融资比例低。而目前在欧美等国家中,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一般占到70%以上。对中小企业来讲,由于缺乏资产规模与历史收益,从银行贷款的难度非常大。因此,注重未来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将对中小企业融资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毫无疑问,私募股权基金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资本市场体系下,其存在和发展还面临着双重制约。
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的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作用的发挥。
退出机制不完善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的目的不是长期持有股份,而是通过企业的成长获取回报。但目前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依靠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难度大、周期长。而私募股权基金更加依赖于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以实现资本退出。但目前我国在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三板市场。
融资、投资和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三大步骤,由于法律框架和三板市场的缺失,也有不少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一直处于“两头在外”的尴尬境地。即对本土企业的投资,其设立与退出都通过境外渠道进行。
因此,业内一致呼吁,应多方着手,破解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制约。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前景广阔,因此未来的法律法规可不必增加过多的限制条款,只需将具体运作规范加以明确,并对其积极引导。
其次,加强部门协调实现联合监管。私募股权基金涉及领域比较广,既可能有个人之间私下的委托关系,也有公司型的产业基金,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可能涉及跨部门的现象。未来可通过统一的协调机构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
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提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望进一步破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体制上的障碍。这一方面使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有了存在的可能,其存在形式可能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可使其快速发展所需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得到更快的发展。
第三,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完善退出通道。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不能够顺利实现资本退出,将影响继续投资,也会降低其投资热情。如果我国未来能在交易所市场之外形成多层次的场外市场,就能满足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第四,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入口”“出口”问题。“入口”是指界定投资者范围,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过窄的范围不利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未来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投资范围,以增加百姓投资渠道,分散银行与股市的风险。而“出口”是指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避免以股权投资名义设立的基金过多地投资于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