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超过万亿的私募基金在股市上呼风唤雨,与此相关的金融制度设计却严重滞后,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将是唯一的选择.
在股市一飞冲天的当下,倾囊而出的众多投资者自然是赚得盆满钵满,不过大多数人只是“纸上富贵”,仍然要孜孜不倦地关注着每一刻市场行情的变化,为股价的波动而提心吊胆。同时,在我们的市场上还有这么一群人,确切地说是现在已经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界“贵族”的一群人,他们受人之托掌控大量非自有资金驰骋于股市,尽管神秘但却拥有越来越高的市场声望和号召力,他们就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过去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私募基金的崛起速度是惊人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投资于中国股市的私募基金总额已突破一万亿元,占整个资本市场市值的8%左右,无论是总量上,还是在市场影响力上,大有压倒公募基金之势,俨然成为了股市的一大资金来源支柱。由此,私募基金经理人也借着市场行情的东风和不菲的投资业绩分成,过起了“高尚”的生活。
尽管从形态上来看,中国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但这丝毫不影响普罗大众对其的追捧。在域外成熟市场上,私募基金的类型主要包括:信托形态,公司形态以及有限合伙形态;而且根据资金运作方向的不同,又区别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者如跨国并购市场上大名鼎鼎的美国凯雷基金,而诸如老虎基金、量子基金这样的对冲基金则是以证券市场的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我国,各色私募基金发展程度不一,既有公开运作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集合资金管理计划、QFII、QDII等,也有处于半地下半公开状态的理财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等运作形式。从资金运作方向来看,我国的私募基金目前几乎一边倒地以资本市场为投资目标,似乎是因为实业投资满足不了人们“日进斗金”的欲望,而风险投资也只是多年前的一阵风。
从资金运作的角度看,私募基金较之公募基金在资产组合、信息披露、跨市场投资、申购与赎回的条件等方面较少受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方式也更为灵活(在我国多采业绩分成模式),因此私募基金既可以为实力较强的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空间,也吸引着市场上最具天赋和实力的投资专家进入到这一领域。
合法性之辩
人们对私募基金的关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到底有没有合法的身份?
如果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其第二条所界定的适用范围是“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整部法律都不是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那是否就可以得出结论,私募基金不具有合法性呢?答案是否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规范并不必然意味着私募基金合法性的缺失,因为在法治原则指引下,对于社会个体或公众来说,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是合法的。有人提出金融业在我国属于特许行业,必须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因此私募基金的“擅自开业经营”是不合法的。这种论点其实似是而非。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或者说金融业的特殊性在于经营者的某些行为具有经济学上所称的“负外部性”,可能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公权力的干预,而从世界各国的监管规则来看,私募发行证券(包括基金份额)的行为因其对象的特定性而通常被认为与公共利益无甚关联,而毋须由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为投资者提供外来的保护。因此,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涉及私募的内容,但不能因此一刀切地认为私募基金就是不合法的。
要回答合法性的疑问其实需要从不同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身份出发,在我国复杂的法律结构中找寻确切的法律依据。
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其合法性是可以得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由人民银行颁布,之后银监会于2006年底“更新”了这两个《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确认的,前提是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私募要求,例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等。
证券公司集合资金管理计划则要受证监会2004年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后续规章的约束,如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且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要事先向证监会报批。目前,并非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经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是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特许。与此类似的特许资格还包括QFII和QD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