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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配基金年度收益的,其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应不早于基金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述第(二十三)至(二十七)项规定,不适用于封闭式基金。
第二十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本所,并对该消息进行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拟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其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至少选中一种披露信息的报纸,并至少维持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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