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此次《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信托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次新的发展机遇。”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日前,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标示着信托公司继商业银行之后,正式获准加入QDII“阵营”。那么,这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信托业来说,能否帮助其突出重围呢?
“其实,早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前,信托业的QDII业务就已经开始启动,并有两家信托公司获得银监会和外管局确认的QDII资格,这两家公司,一个是上海国投,另一个是中信。在此之后,其他的信托公司也纷纷提出QDII资格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这个《办法》,显然是对信托公司规范开展该项业务的一个制度性的保障。对于当前正处于转型期的信托业来说,一定会产生里程碑式的影响。”邢成说。
邢成认为,信托业作为一个专业的理财机构,理财手段和理财渠道首先应该是多样化的,现在的信托公司与其他的金融理财机构相比较而言,它的优势就在于此。“但是,在没有得到QDII资格的时候,针对信托公司委托人的个性化要求,或是对于信托公司开展‘量体裁衣’式的金融服务,显然是有局限性的,这些优势只局限在国内市场的范围内。”比如,一些保险资金或社保资金等,这些资金在增值、保值的同时,非常突出强调安全性,那么,既要保证它的安全性也要有相对可观的回报,只有在国际范围内,组合运用各类的投资手段和渠道才有可能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从《办法》规定的投资品种来看,信托QDII的投资范围和银行QDII投资范围类似,均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根据《办法》导向,邢成认为,信托公司将来的功能定位将向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专业化的金融理财机构方向发展。按照《办法》规定:“今后信托公司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以高端客户、机构客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这样一来,信托公司就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以及创新推出一些基金化的信托产品等多种形式来为委托人理财。”在这个理财业务当中,境外的投资应该是作为信托公司整体投资当中的一个组合。因为从当前信托公司的理财手段和理财渠道来说,选择性还是很强的,但是国内的市场环境还不能完全满足它的需求,如果加上QDII这个资格的话,无疑会使其选择性更强,信托产品的创新空间进一步加大。同时,满足委托人个性化需求的能力也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