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www.fundatchina.com]讯:在2006年沪综指全年涨幅130%的背景下,不少规模不小的私募基金取得的涨幅竟然远远超过400%。
私募基金似乎成为2007年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砝码。
但是,对私募基金也不能盲目地选择,它的风险性比公募基金要大。目前存在的一些私募基金是经过市场几年来不断地调整留下来的,并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是高收益,这里面存在着选择性偏差的原因。
有专家指出:“一部分地下期货私募基金,特别是与期货经纪公司密切相关的期货私募基金,已经具有了契约型封闭式期货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在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时候,这些地下期货私募基金的危害性暂时还没有暴露出来。一旦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一系列因地下期货私募基金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将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
一位资深的私募基金经理同样不无担忧地表示:“目前我国地下私募期货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运作流程,导致对其监管的不可能性。”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多次公开表示,应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使之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私募基金业内人士要求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位私募经理表示,希望能够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对私募基金进行保护:“法律不仅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够保护我们操作者的利益和基金的稳定性。”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以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拥有合法身份,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们在筹资方式、投资方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较多的灵活性,在解决企业筹资难题、活跃资本市场方面功劳卓著。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军表示:“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具有不规范、高风险的特征,突出表现为普遍采用‘保底收益’或‘保底分成‘条款,违反国家利率管制,有‘非法集资’之嫌,迫使基金管理人倾向于采取操纵市场等手段来规避自身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代客理财的资金,一部分来自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指出,目前私募基金存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二是信托公司搞的资金信托;三是基金管理公司执行的集合投资计划。这3种形式目前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主要由《合同法》来进行规范,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要适用《信托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则要受到《证券法》的约束。这样的后果就非常可能是同样的情况法律适用不同,结果也迥异。而且由于对私募基金缺乏统一的规范,实际中的情形是准入要求低,无需进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保护很不充分。私募基金的存在也有不少积极意义,投资基金法应该对其加以规范,比如采取注册制,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监管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信托法》综合调整。各国的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直接约束较少,有关的约束主要是建立在政府对投资者的个人能力信赖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对私募基金应当允许存在,但严加规范监管政策,适度监管原则要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着重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减少利益冲突,避免‘圈钱’案件发生。”